高新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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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申报合同

                          

委托方(甲方):

项目联系人:

电子信箱:传真:

通讯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

  5、甲方指定的项目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要求,提供资料等,如甲方更换项目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6、根据乙方的咨询意见,甲方必须认真研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确认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自评分数原则上在75分以上)。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甲方提供准确、完整的该项目所需基本资料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代理申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撰写申报材料,组织附件,执行全部网上申报流程,纸质文件递交到政府指定部门,必要时需甲方配合完成;

2、乙方应尽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申报服务内容,维护甲方利益;

3、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并按甲方要求随时告知工作进度;

4、乙方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所有内容,不得向除主管部门外的第三方透露;

5、乙方的项目联系人与甲方项目联系人就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相互联系,如乙方更换项目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佣金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付给乙方代理申报费用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整,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代理申报费用的,即人民币元(人民币)。待甲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给乙方代理申报费的,即人民币元(整);

2、申报材料编制费人民币元,仅作为乙方为甲方申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编制申报材料,执行全部网上申报流程,纸质文件递交的工作,不包括代办其他事项产生的工本费、行政事业收费和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等;

3、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专利、软件著作权、专项审计报告等事宜,乙方需另行收费,具体金额双方另行约定;

4、申报是否成功和被批准认定时间以主管部门认定公告为准;

第四条、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根据服务内容需要,双方的文件往来必须使用本合同中约定的传真号码、通信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传递,传递后应马上告知对方项目联系人签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方若无确认回函,可视为对方签收和对所提及的事项已确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自行承担。如一方需要变更传真号码、通信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必须书面告知另一方。

第五条、服务流程

第一步:甲方提供初始资料。以下资料需在签定合同后,在乙方的要求时限内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4、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乙方根据高新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甲方已经提交的资料,列出补充资料清单。并将补充资料清单发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补充资料清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充资料交给乙方(个别材料因办理周期周期较长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双方确定提供时间)。

第三步:乙方组织认定材料。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补充资料后开始编写申报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发送给甲方。

第四步:申报材料确认。甲方在接到乙方发送过来的申报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确认申报材料

第五步:项目申报。在乙方确认申报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宣告解除:

  1、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代理申报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道德规范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双方确定,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宣告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自愿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或向甲方提供错误的与高新认定有关的咨询信息,乙方退还甲方该项代理申报费;

2、如果因为甲方未按照项目申报时效给乙方提供基础资料和补办附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项目申报失败,乙方不退还甲方申报材料咨询服务费;

3、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附件材料或者提供的附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未被政府指定部门受理,视为乙方已经完成此项目的申报;

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或者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申报费(退还代理申报费的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5、合作期间,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此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提出要求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即可签定书面变更、补充合同,该合同将成为正式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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