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合同纠纷处理方式附本人
随着市场发展,投资理财方式不断增多。除常见的储蓄、股票交易外,“炒油”、“炒重金属”、“炒农产品”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进入投资者视野。
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混乱。交易规则由平台单方面制定,缺乏监管。交易各环节缺乏透明度,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存疑,甚至存在诈骗行为。开户和交易行为多通过网络进行,投资人在未仔细阅读规则、不了解繁琐的程序设置及运行机制的前提下贸然开户或进行交易。相关数据存在于平台,而平台关停或删除数据导致投资人举证困难。部分平台有相应背景,甚至存在公信力背书,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导致了投资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无论是通过刑事报案或者民事诉讼途径维权都更加无望。
根据当下情况,投资者通过刑事报案手段要求立案较为困难,相关机关通常将其认定为经济纠纷。
在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时,虽然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命令禁止具有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和同一交易品种的最小交易时间间隔小于5日等特点的交易,并对全国各平台进行了清理整顿并早已形成结果,但相关文件并不作为公开信息直接对社会公布。其也并不是法律,并不能达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所明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虽然该类案件中存在投资人直接交易或委托交易等多种方式,但在民事诉讼中,究其根源,通常就平台所涉交易是否具备期货交易特征、平台是否有资质从事期货交易的方式来判断交易是否违法,以判断合同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后,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已被法律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受害人可援引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交易行为无效,以互为返还或赔偿损失。
附笔者亲自代理相关交易成功案例二审判决书。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苏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沿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西大街**(行政事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周祥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沿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沿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0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新沿海公司组织的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交易,而非现货交易。新沿海公司发布的珍珠、白茶交易参数表及交易规则能够证明除交易价格外,交易品种、单位、最小变动、单笔最大交易限额等要素都是交易前已经确定好的,且赵某某从未进行实物交割。赵某某并不知道交易对手的任何信息,属匿名交易,交易平台将诸多买方与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部级联席会议出具的清整联办()29号《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已经认定新沿海公司存在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同一交易品种的最小交易时间间隔小于5日的情况。部级联席会议是有权认定机关,其作出的认定法院应予采信。新沿海公司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其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违法违规交易活动,具有严重过错,应当对赵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新沿海公司答辩称:赵某某与新沿海公司之间未进行期货或类期货交易,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范。赵某某的投资损失是由其投资行为产生的,且并非由新沿海公司获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某某在新沿海公司处开户(交易账号50×××33)及全部交易无效;2、新沿海公司赔偿赵某某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自年7月14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某于年10月12日在新沿海公司平台网站上开户注册,并签署了交易商入市协议、风险揭示书、交易账号安全保障确认书、关于禁止代客交易的说明、交易商确认函。
交易商入市协议签订的甲方为沪银公司、乙方为赵某某,约定:赵某某成为沪银公司交易商通过新沿海公司的平台参与现货挂牌交易,沪银公司负责为赵某某提供开户指导、教育、培训以及信息服务,对赵某某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在签署本协议前,沪银公司已向赵某某出示了风险揭示书,并充分解释了新沿海公司商品现货挂牌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赵某某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自愿签订本协议。赵某某自愿申请成为沪银公司的交易商,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了解了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赵某某承诺将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赵某某自愿采用新沿海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新沿海公司为赵某某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账户及其他有关交易、交收的设施和服务,并为赵某某提供有关款项的结算服务。赵某某通过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登录交易账户。交易账号、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赵某某某一特定"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签名。对于通过赵某某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全部视为赵某某发出的有效指令,赵某某承诺对上述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新沿海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交易规则及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告、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各项管理制度对赵某某具有约束力。赵某某应严格按照新沿海公司交易结算制度和交易交收规则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足额货款和有关费用结算等。赵某某同意新沿海公司选择的合格的保管、保险机构作为赵某某商品现货的保管、保险机构。交易中心向赵某某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赵某某据此进行交易的,风险自担。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赵某某通过沪银公司交易系统注册时,应仔细阅读本协议,赵某某在注册页面点击确认按钮即视为赵某某签署本协议。赵某某签署后,本协议成立并生效。
风险揭示书向赵某某详细揭示了相关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价格波动的风险、技术风险、交易风险。风险揭示书载明:在新沿海公司上市交易的现货挂牌商品的规格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您应确保了解交易商品的详细信息。您在提货验收时应认可该商品质量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差异,经您签收确认后,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商品的异议申请;新沿海公司现货挂牌商品为特殊商品,为保证该商品交易的严肃性及公平性,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易的实物商品,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有关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交易商确认函中明确:本人已亲自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以及交易商入市协议,本人已熟悉新沿海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制度规定,本人希望立即开通交易。
赵某某在新沿海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开户后,自年10月17日至年7月14日,在现货交易系统入金万元、出金万元,交易对手信息均显示为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新沿海公司属于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结算管理范围,接入江苏结算登记结算系统。
另查明,沪银公司系新沿海公司的会员单位。新沿海公司于年7月13日出具的新沿海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规定:第三条、"现货挂牌交易"是指生产商通过合约形式将某一批次现货商品总量统一销售给承销商,由承销商通过新沿海公司对外发布上市,交易商入市交易,通过交收持有该商品,或通过仓储行为实现保值,再次交易时获取现货商品批发价格及市场价格之间盈利的行为。现货挂牌交易流程包括商品的统一采购、批发销售、入库、申购、零售交易、结算、交收等。第六条、交易商:签订入市协议书进入市场进行交易,通过交收持有该商品,或通过仓储行为实现保值,再次交易时获取现货商品批发价格及市场价格之间盈利的投资者。第八条、交易商在交易后持有现货商品,可自主选择是否交收使用或存储在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保值,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交易商选择将持有商品存储在交收仓库进行保值的,交收仓库应开具存货凭证。第十七条、经纪会员是指经新沿海公司批准的,根据新沿海公司相关规定,从事新沿海公司授权范围内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纪会员在经营范围内为交易商提供签订入市协议的服务。第二十六条、交易商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与新沿海公司书面或在线签署交易商入市协议、风险提示书等,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第五十条、现货挂牌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现货挂牌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并即时完成货款划拨和货权转移,买方交易商当日买入并持有的商品在交易当日可以提请交收,亦可转让。第五十二条、交易流程:(一)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二)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的报价在交易系统达成一致,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三)根据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收、结算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对应的商品全款资金;(四)新沿海公司按相关标准收取已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第六十一条、出库:(一)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可向新沿海公司提交商品实物提取(提货)申请,经新沿海公司审核后,在指定日期内办理出库手续。……第七十五条、新沿海公司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新沿海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新沿海公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新沿海公司发布的交易信息显示,其中白茶交易参数表载明:交易品种白茶,交易单位包,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交易方式现货挂牌,最小变动单位0.01元/包,交易手续费(买入)0.2%,交易手续费(卖出)0.2%,开市日涨跌幅度限制±30%,每日涨跌幅度限制±10%,最小申购数量1包,最小申购变动量1包,最大申购数量上市总量之内,交收单位饼,交收申报数量1饼的整倍数,交收申报时间同交易时间,交收仓库新沿海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珍珠交易参数表载明的内容与白茶交易参数表类似,交易单位为颗。
年3月13日,新沿海公司发布新沿海[]51号关于新增"沿海U版"交易板块的公告,内容为:1、年3月20日起,交易中心新增"沿海U版",新板块的挂牌商品将实施T+5交易模式,即交易商新买入商品在当日买入后,从次日起第五个交易日才能卖出;2、交易中心将根据现有挂牌商品相关交易情况,决定原有板块中挂牌商品在达到新板块条件下,进行分批次、分时间段的安置转移工作;3、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对"沿海U版"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年3月15日,新沿海公司发布新沿海[]57号关于规范"沿海U版"交收规则的通知。
年2月22日,新沿海公司发布新沿海[]号交易系统下线公告,内容为:1、新沿海公司紫金银及珍珠白茶交易系统将于年3月1日正式下线,各交易商可于年3月1日前继续通过原线上渠道办理出金、解约等事项……。
再查明:年5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苏政办发[]74号文件,明确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等19家权益类交易场所予以保留,其中江阴周庄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属予以保留的交易场所商品类交易场所17家之一。年8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锡金融办通()22号文件明确江阴周庄金属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江苏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验收,现予以保留。年9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苏金融办复()90号文件同意江阴周庄金属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变更为新沿海公司。年10月22日,江阴周庄金属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名称为新沿海公司。
年2月3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向银监会办公厅出具清整联办()29号《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要求其通知并督导各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等提供金融服务。江阴周庄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违规交易场所及未通过验收地区交易场所名单中,违规事项为:存在集中交易方式,存在标准化合约交易情形,存在同一交易品种的最小交易时间间隔小于5日情况,地,地方政府督促整改或查处情况为正在整改/div
年1月30日,省金融办向赵某某出具《信访事项告知书》,内容反映:新沿海公司于年3月成立,年3月通过国家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年5月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在苏政办发[]74号文件中明确对该公司予以保留。为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行为,目前正处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阶段,新沿海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赵某某认为:1、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沪银公司系新沿海公司的会员单位,沪银公司受新沿海公司委托与交易商签订入市协议,实际上的合同相对方为新沿海公司与交易商。在新沿海公司的平台交易中,新沿海公司是唯一与赵某某(交易商)、沪银公司(会员单位)、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单位)分别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一方。因新沿海公司提供的平台交易方式违法违规,所以该平台上的交易无效。2、从白茶交易参数表、珍珠交易参数表看出,新沿海公司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标的为标准化合约,采取集中交易方式,且交易者买入或卖出同一品种的时间间隔小于5个交易日。根据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新沿海公司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不属于现货交易,且白茶、珍珠属于新沿海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情形,属于违法违规交易,应属无效。国发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清整联办29号《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均可以认定新沿海公司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以上事实,由网上开户注册单、历史交易明细、白茶交易参数表、珍珠交易参数表、新沿海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关于新增"沿海U版"交易板块的公告、关于规范"沿海U版"交收规则的通知、交易系统下线公告、《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信访事项告知书》、公证书、开户流程操作指引、交易商入市协议、风险提示书、关于禁止代客交易的说明、交易账号安全保障确认书、交易商确认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新沿海公司为赵某某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账户及其他有关交易、交收的设施和服务,并为赵某某提供有关款项的结算服务,故赵某某有权以新沿海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新沿海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赵某某主张的在新沿海公司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行为无效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交易规则和特征来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案中,无论是新沿海公司发布的交易规则,还是赵某某与沪银公司签订的交易商入市协议,其中载明的交易约定均为商品现货交易。新沿海公司发布的交易规则明确现货挂牌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并即时完成货款划拨和货权转移,买方交易商当日买入并持有的商品在交易当日可以提请交收,亦可转让。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可向新沿海公司提交商品实物提取(提货)申请,经新沿海公司审核后,在指定日期内办理出库手续。新沿海公司仅是交易平台提供方,并无证据证明其参与案涉交易,不符合做市商机制中提供报价方必须参与交易的构成要件。因此,仅凭该交易规则和交易商入市协议不足以认定新沿海公司组织的交易为期货交易。
其次,赵某某与沪银公司签订的交易商入市协议约定,赵某某已了解了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将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且充分了解新沿海公司商品现货挂牌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即赵某某按照约定交易规则,自主通过新沿海公司的交易平台进行的电子交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再次,认定期货合约,原则上应遵照证监部门的意见,但行政认定并非必须的前置条件,法院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作出认定。本案中,赵某某仅提供白茶交易参数表、珍珠交易参数表、新沿海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不足以证明新沿海公司交易平台规则和赵某某在交易平台上的具体交易行为属于非法期货交易。赵某某提供的有关部门的清理文件,系对各类交易场所年期间交易行为的检查,虽有列明新沿海公司的违规事项,但不足以证明赵某某所涉交易存在以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的非法变相期货交易。
最后,赵某某认为新沿海公司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新沿海公司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行为均应属无效,但其主张所依据的国发()38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系法规性文件,并非行政法规,而国办发()37号文件、《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也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范畴,故赵某某以案涉交易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案涉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赵某某主张案涉交易行为无效的意见,依据不足,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赵某某负担。
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新沿海公司称,按省金融办的通知,其于年3、4月暂停交易,清理整顿。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新沿海公司组织的交易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年1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发()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载明,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商务部要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新沿海公司虽系经工商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但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属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清理整顿的范围。部际联席会议于年2月3日出具的清整联办()29号《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中明确江阴周庄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新沿海公司)有下列违规事项:存在集中交易方式,存在标准化合约交易情形,存在同一交易品种的最小交易时间间隔小于5日情况。虽新沿海公司于年3月20日起改变了之前的T+0交易模式,而改为T+5交易模式,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对"集中交易及标准化合约交易"两项违规事项作出了整改措施。因此,新沿海公司在整改完成前的经营活动属部际联席会议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属非法经营活动,其组织的交易行为应属无效。
虽新沿海公司仅提供交易平台,其自身并非赵某某的交易相对方,但赵某某的交易损失系因新沿海公司组织非法交易而产生,新沿海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要的过错,其应对赵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某作为交易的参与人,应对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及交易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其本人未尽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亦存在相应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本院酌情确定新沿海公司对赵某某的本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赵某某自担。
综上所述,赵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上诉请求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赵某某在江苏新沿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的交易无效。
三、江苏新沿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赵某某损失万元。
四、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新沿海公司负担元,赵某某负担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新沿海公司负担元,赵某某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龚 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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