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论文选编论毒品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我国现阶段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竣,毒品犯罪国际化、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滥用多样化、制毒吸毒一体化,毒品犯罪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态势。毒品犯罪手段和方式隐蔽性越来越强,使得取证工作越来越难,致使打击毒品的阻碍加剧。以青少年、妇女、农民、无业人员等为主的多元化的犯罪主体成上升趋势。因此,只有认识毒品犯罪的真正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采取措施,从种植毒品原植物、制毒、贩毒、吸毒的各个环节入手,从而切实有效防止毒品犯罪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毒品犯罪;成因;对策当今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安定,威胁经济发展的国际公害。越来越严重的毒品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灾难,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深受毒品之害。现在,我国始终坚持严防重打毒品问题的方针,将毒品犯罪作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之一,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禁毒人民战争,在打击毒品斗争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准确认识我国毒品犯罪的成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对于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和有效减少毒品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毒品犯罪的现状及特点(一)毒品犯罪的现状第一,毒品犯罪开始向国际化趋势发展。当今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内的毒品犯罪也总是与国际上的毒品犯罪有着各种形式的联系。在过去,毒品的种植源头和生产源头都在国外。世界上最大的鸦片生产地区是“金新月”和“金三角”这些地区的毒品犯罪分子借我国云南省为通道,通过海路或陆路向我国境内输入毒品。据我国海关统计,在查获的毒品中,40%左右来自“金三角”,45%左右来自“金新月”[1]。如今,境外的贩毒团伙不仅借云南这个通道向我国输入毒品,同时也在加强着与国内犯罪分子的相互勾结,以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的作业模式进行着毒品犯罪活动。毒品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说明我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毒品中转站和毒品过境国。现在我国已经从简单的作为毒品消费、毒品过境国,成为了集毒品消费、毒品过境和毒品生产三位一体的毒品受害国。第二,国内制毒活动日益智能化,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增长。我国紧邻世界两大毒品生产基地“金三角”和“金新月”,这些地区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和产量不断增加,精制毒品的数量继续增长,加工技术愈加发达。现在两个毒品生产基地在对中国市场不断进行渗透,已经发展到原料、工厂、制毒技师等都在逐渐本地化。除了传统的毒品之外,近年来人工合成毒品的市场份额逐年增加。安非他明类致幻药物由于生产技术要求简单,并且制毒原料和易制毒化学品较易获得,又有较多的滥用人群,致使制毒犯纷纷投入合成毒品的生产和开发,各种各样的中枢神经兴奋剂、致幻剂层出不穷。新型毒品外观上与普通药品无异,有的可以直接口服或鼻吸式服用,有的可溶于啤酒、可乐等饮料之中,因此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从而使得对新型毒品犯罪的侦查、取证愈加困难。新型毒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易携带、易服食,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查处。据统计,年,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毒品缴获量已超过海洛因[2]。年1月至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制贩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名,缴获各类新型毒品6.68吨。其中,破获千克以上冰毒犯罪案件起,同比上升38.4%;破获千克以上氯胺酮案件起,同比上升32.53%[3]。年,滥用新型毒品累计查获登记36万余人,新查获9.7万人[2]。有专家预测:人工毒品将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为流行、最为猖獗、最难禁止的毒品。第三,毒品犯罪遍布全国各个区域,毒品消费市场继续扩大。目前,我国的吸毒人员区域已从西南地区开始不断向全国各地蔓延和发展,据统计,约90%以上的县市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吸毒现象。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历年来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字呈直线上升的态势。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年14.8万,年增加为25万人,年上升为38万人,年为52万,到年底,增加为54万人,年为68.1万,年为90余万[3],截止到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5万人[2]。全国区域的吸食毒品覆盖率如此之高,毒品消费人群如此庞大,可见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已经形成,毒品犯罪市场也在逐年扩大,禁毒形势逐年严峻。第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屡禁不止。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曾一度被禁绝的罂粟在边境、山区再次出现,不仅有分散型种植,而且有大规模集中型种植,将整片山区种植罂粟已经普遍存在。现在,种植罂粟的现象除云南以外,昔日传统的罂粟种植区,贵州和四川也开始有局部栽培。近些年,在西北一些省份、东北的部分森林都不同程度地发现有人非法种植罂粟。可见,一般情况下只要适合罂粟种植的地区,都存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可能,使得查禁毒工作更加严峻。(二)毒品犯罪的特点第一,毒品犯罪主体的多元化。目前,由农民、无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已经很大,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他们大多是因为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因生活所迫,才参与到毒品犯罪中来的。现在,有相当多数毒品犯罪案件中,都是由贫困的边民、农民、下岗工人和无业人员充当马仔,毒品犯罪所能够带来的巨大利润成了他们实施犯罪的主要动因。这些人群对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则缺乏认识,这就决定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农民、无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仍将是毒品犯罪的重要实施者。同时,随着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青少年已不仅成为吸食毒品的主要受害者,而且也成了制贩毒品犯罪的重要实施群体。青少年的好奇心是其在生理发育过程中特有的心理现象,容易使其受诱惑和欺骗而染上毒瘾。又由于青少年自身没有经济能力来满足吸食毒品的需要,便引发了以贩养吸的贩毒活动,同时盗窃、抢劫、杀人等刑事犯罪也由此大肆滋生。据贵州警方统计,年—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重特大贩毒案件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名。其中,17岁以下的贩毒人数为2名;18至25周岁的贩毒人数为名。在这名贩毒青少年嫌疑人中,文盲17人;小学文化程度78人;初中文化程度11人;高中文化程度1人[3]。可见,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的为绝大多数,青少年涉毒犯罪日趋呈现高发态势。近年来,贩毒人员吸取以往男性贩毒人员容易受到侦察员注意而暴露的经验,开始改变贩毒主体,利用女性所具有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进行贩毒活动,使得女性大量参与到贩毒活动中。例如女性所随身携带的妇女卫生用品、日常生活用品、化妆品等进行藏毒;有些毒贩甚至不牺牲生命进行人体藏毒,将毒品吞食于胃内或植入皮下,有的甚至藏匿于生殖器、肝门中;有些毒贩则利用我国刑法对怀孕妇女处刑的特别规定进行毒品犯罪。正是由于妇女生理和心理特征所特有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使得近些年来有不少女性人员参与到毒品大案之中。第二,毒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隐蔽化。一般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预谋杀人、盗窃、抢劫等,但其行为方式的违法性却是显而易见的。而毒品犯罪不同,它是通过毒品买卖赚取巨额差价实现的。随着打击力度加大、刑罚加重,贩毒人员利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科技手段,又采取了钱货分付、人货分离、人体藏毒、动物藏毒、临时改变交易地点、汇款付账、地下钱庄洗钱等多种逃避打击的方法,其行为方式的隐蔽性更为突出。第三,毒品犯罪的对象。毒品犯罪的对象直接或间接的体现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对于此问题,目前学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但根据李功胜,伍玉联在《浅论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一文中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借鉴和认识。笔者在文中认为,“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6]”该提法有机的融合了目前较为主流的两种观点,即毒品犯罪侵害了人的身体健康和毒品犯罪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文中有这样一段论述阐述了社会有机体的样态,“社会有机体本身就是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当中,不管我们以一个什么样的态度面对生活,我们无法回避的就是社会有机体的存在,社会有机体不同于我们个人,它有它自己的存在内容和表现方式,它有它自己的生存准则和运行规律,社会有机体也就存在诸多不同于个人的利益。我们可以把社会有机体看作一个整体,比喻为人的身体。毒品之于社会有机体就如同毒药之于人的身体。[6]”这个是对侵害身体健康说的肯定,也是对该说的进一步完善。而对于侵害管制说,两笔者不支持其观点,管制危害说的缺陷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了批判,没有逻辑上的价值,在人的思维的理解的角度来讲也容易产生混乱。故我也比较赞同使用“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为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更为科学合理。二、毒品犯罪的成因(一)地理因素:我国紧靠国际上最大的两个毒品生产加工地区我国西南地区的云南与缅甸接壤,边界线长达公里,毗邻四大毒源之一的“金三角”[1]。贩毒分子正是利用边境线长,不便于公安等有关机查禁毒工作的展开,在中缅边界大肆进行跨国贩毒活动。我国西北地区毗邻新兴毒品基地“金新月”,通过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等国向我国渗透。就此可以看出,我国处在一个毒品生产、加工地区的包围之中,境外毒品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了毗邻我国的优势和我国边境线长的特点,把我国作为毒品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地区并刺激我国国内的毒品消费。(二)精神原因:毒品的成瘾性毒品的成瘾亦称毒品依赖,包括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人吸毒成瘾后,无一幸免的对毒品产生双重依赖。其一,当毒品被停用后,就会发生撤药综合症状,出现生理功能紊乱,其痛苦令人难以忍受,此现象被称为“身体依赖”;其二,吸毒使吸毒者产生快感,诱导吸毒者产生再次吸毒的强烈愿望,以满足快感而避免难以忍受的痛苦,此现象被称为“心理依赖”。因此,毒品的成瘾性应当是身体和心理依赖两方面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不能简单的将依赖性或成瘾性归于毒品本身。(三)利益因素:毒品贩卖所带来的巨额利润毒品交易的巨额暴利,致使许多人愿意铤而走险,不惜赔上性命,有毒贩曾这样说道:“死了我一个,幸福下一代。”这句话一方面说明了毒贩不惜失去生命也要贩毒,同时也说明了毒品交易可换来的利益之大。这些正是毒品犯罪迅速滋长蔓延的重要原因。以海洛因为例,据有人统计,一公斤海洛因在“金三角”一带的批发价大约1.6万元人民币;入境运至昆明,每公斤就升至4万—6万元人民币;贩到广州,每公斤批发价就翻到10万元人民币;贩到香港,每公斤批发价升到20余万港元;贩运到美国后,批发价猛增数十倍,每公斤零售价甚至高达万美元,其价格已经涨了倍[7]。全球目前的毒品交易额达亿至1万亿美元,高于石油贸易额,仅次于军火交易。[8](四)我国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是毒品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的重要诱因按经济学观点,一个商品得以生存和发展,市场的供需是至关重要的一对关系。市场的需求不仅是商品生存的条件,而且是刺激商品发展的内在活力。毒品的消费与毒品制造、贩卖之间,同样存在这样的互动关系。吸毒人数的剧增,牵动和诱发相关犯罪的增加,成为现时期我国刑事犯罪的一大动因。据统计,年我国有78.5万人吸毒,吸毒人数比年上升35%,到年底,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吸毒人员已达95.7万人[3],截止到年底,达到.5万人,海洛因成瘾人员97.8万人,占73.2%[2],而实际吸毒人数将更多。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吸毒人数还在逐年增加,按全国70万人吸食海洛因计算,每年将耗费约亿元人民币[9]。如此之多的吸毒人员,在国内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其毒品需求量是异常惊人的。“以贩养吸”的现象已经成为常态,这是因为不少吸毒者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毒资需求,又无其他经济保障,从而参与到制贩毒品之中。同时,毒贩为了保有和扩大自己的毒品市场份额,便利用各种手段诱骗没有防备心理者和好奇者,特别是青少年吸毒成瘾。不仅是外部因素使得毒品市场有增无减,同时也是吸毒者对毒品的身体和心理依赖所造成的,即使是经过强制戒毒或药物戒毒,也会因为戒毒的不彻底而复吸,这些都使得毒品市场趋于稳定,并逐渐增长。(五)法律惩罚不力由于毒品犯罪所带来的巨额利润,毒品犯罪分子已经对当下法律的惩罚力度习以为常,并且甚至已经无视法律的存在。因此,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达到相当的程度,才能将犯罪揭露出来并予以惩罚,使毒品犯罪得以遏制,维护社会的秩序,维护法律的威严。但是,目前由于多方原因致使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够。第一,在证据方面,取证难、采证难和定证难已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问题。毒品因吸食、注射而灭失,且无明显被害人,因此在物证的取得和印证上显得十分困难。而对于这一难题法律又无特殊规定。由于毒品犯罪在证据收集上的特殊性,毒贩当庭翻供情况较为多见,而法院在证据的要求上比较苛刻,毒品犯罪中毒品交易数量经由捕、诉、判三个环节下来,在数量上锐减的情况非常突出。毒贩当庭翻供,而使证据成为孤证的情况,已经司空见惯,但却没有较好的防范措施,使得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受到严重影响。第二,在侦查方面,缉毒工作过度依赖于以吸抓贩、抓现行犯,特情人员的建立受到严格限制,“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以及如何转化所获证据等法律尚未明确,致使查处毒品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另外,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和隐蔽性等特性,而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大多仍然沿用传统的侦查模式,情报网络和信息共享没有有效形成,案件难以侦破。现有的管辖原则灵活性不够,亦给查处带来了难度。三、毒品犯罪的防治对策(一)防治毒品犯罪应当坚持的原则根据《禁毒法》第3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禁毒法》第4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法》的规定为我们防治毒品犯罪指明了必要而科学的指导性原则。第一,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主要是指在意识上要时刻有防患于未然的准备,在毒品犯罪出现之前要尽量做到有效预警,将犯罪遏制于萌芽状态才是预防的主要目的。如果犯罪行为已经成型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那时的预防已经失去其根本意义。故预防要做到提前、准确、有效,才能降低禁毒成本,使禁毒工作更为高效。第二,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由于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所掺杂的各种关系繁杂而多样。毒品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研究的问题相当广泛。单一的手段和方式、方法,都不会起到根本的解决作用,即使一时间起到了成效,那也只是治标不治本,所以对于毒品犯罪,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全局考虑毒品问题,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坚持“四禁并举”的原则。根据《禁毒法》第4条规定确定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的方针是对我国原有禁毒方针的发展,这次明确将“禁种”置于“禁制、禁贩、禁吸”之前,突出强调了禁种的重要意义。“禁种、禁制、禁贩,是从源头上加强对毒品的管制,从而有效遏制毒品的泛滥;而禁吸则是致力于减轻毒品危害,减少新增吸毒人口,萎缩毒品消费市场。两个方面相互促进、缺一不可。[10]”(二)深入开展全民禁毒教育《禁毒法》的颁布实施,使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更为重要的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一,统筹协调社会各方力量,把禁毒宣传教育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宣传教育是面向社会的一项工作,其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单位、场所等协力支持,发挥各自在社会中的作用。禁毒宣传工作具有严肃性,需要有威慑力和影响力的机关组织宣传,得到的效果会更好。故一般要多提请同级政府履行禁毒宣传职责,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另外,对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制定具体完善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的,将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分工细化、明确。对于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价,有利于监督履行各自的禁毒宣传教育。同时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系、协调沟通,有利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注重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统一。一个方面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纷繁复杂,从年龄层上分,有青少年、中年、老年等之分;从职业上划分,可分为农民、商人、工人、无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等;另一个方面,不同的地区禁毒教育的环境不同,受当地民族风俗、历史传统影响,开展禁毒教育有着不同的难易程度。故针对不同的对象和地区,要使用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才能达到教育的效果,使得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统一。以此为目标,禁毒教育宣传工作应当做到:首先,根据不同的对象探索创新禁毒宣传教育方式方法,青少年吸毒贩毒,大部分是因为受到诱惑或欺骗,而中、老年人贩毒主要是因为利益诱惑或者迫于生活压力,对于这些人针对不同的特点使用不同的方法,可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教育实效;其次,对于不同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民族民风,传统习俗进行宣传教育。如可以请一些在民族中德高望重的人来协助进行宣传,如果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可以结合他们的宗教信仰进行宣传教育;最后,要将禁毒宣传教育建立形成一种自发的教育活动,使其有自身的生命力,长期稳定的进行下去,因为禁毒必将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斗争。第三,利用大众传媒,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率。禁毒部门可通过同级政府宣传部门、公安政治宣传部门等渠道和资源协调沟通媒体,将自己掌握的禁毒资源与媒体传播功能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相结合,充分发挥两者的资源优势,既收到了禁毒宣传的效果,也保障了媒体自身的经济收益。这样禁毒部门和大众媒体可以长期合作、长期发展,但同时也要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联动,把有限的禁毒资源和传媒资源发挥最大化的禁毒宣传效果。(三)严查重打毒品犯罪活动毒品案件相对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而言,隐蔽性非常强,交易中多数“人货分离”,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后随便将毒品一扔或隐匿或销毁,取证十分困难。故此导致司法机关在批捕和刑事审判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都很倚重,甚至是决定性的。然而涉毒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知道司法机关存在的这些取证难的问题,他们便不肯轻易认罪伏法,于是自然而然司法审判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无形中被削弱了。第一,严厉打击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在贩毒者、非法种植者、制毒者和吸毒者四者之中,贩毒者是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没有贩毒者,毒品的非法种植、制毒产所和需求市场将失去存在的条件和基础。贩毒者是毒品犯罪中的罪魁祸首,应是毒品犯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东南亚有关国家禁毒法规条例规定,非法贩卖海洛因5克以上处死刑(含5克),而我国刑法则规定,非法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者判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1]。尽管这样的量刑幅度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宽严相济”政策的考虑,但目前我国毒品犯罪趋势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控制,而且呈现逐年上升的发展蔓延势头,重惩贩毒者是十分必要的,建议立法部门修改定罪量刑的贩毒数量,对贩毒者严惩。第二,严厉打击制毒犯罪行为。要打击制毒犯罪行为,就必须从制毒的原料、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制毒窝点等着手控制。对于制毒的原料和相关设备,国家要严格控制,完善易制毒品原料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将其纳入公安部门的管理之中,定期对这些原料、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若有敷衍甚至抵制政策、法令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制毒资金的管理和监控,要从资金来源入手,目前我国的制毒犯罪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境外,因此对于外资的引进,要充分审核,强化验证管理,确保引进的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对于技术人员的管理,主要着重对掌握易制毒品技术人员的监管,对于其从事的工作,公安机关要定期进行抽查和监控,防止这些技术人员因制毒分子的诱惑,而从事制毒的开发和研究。对于制毒窝点,要主动利用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利用它们的资源优势,对异常用电、用水户及出现异常污染的生产单位,进行调查监控,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制毒窝点。同时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有效打击隐蔽性较高的制毒窝点。第三,进一步加强对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我国《药物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对这些药品的种植、生产、经营、供应、进出口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审查批准,严格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必须查处,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对擅自运输和非法贩卖、制造的要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等精制毒品的化工原料必须严格管理,对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口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和限量管理[11]。(四)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我国刑法不认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不适合将吸食、注射毒品纳入到犯罪行为中。但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扩大,消费市场的形成,刺激着毒品犯罪的增加,要彻底打击毒品犯罪,不仅要打击毒品的供应,还要打击毒品的需求。首先,要说明对于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的,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但是我国吸食注射毒品最严厉的处罚是劳动教养,并不构成犯罪。其次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符合有关国际禁毒公约的精神,年联合国通过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有个人购买吸食毒品应该被确定为刑事犯罪,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总之,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对彻底消灭毒品犯罪是很有必要的。事实上,有很多国家法律都已经规定了吸食毒品是犯罪行为,例如美国、韩国、日本和土耳其等。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在适当的时候确立吸毒、注射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五)提高禁毒技术,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近年来毒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变化,各地方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普遍感到难度越来越大,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禁毒部门的现有缉毒人员技术素质不高,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对于这样的现状,要从软、硬件建设着手,不断提高缉毒人员技术素质,强化打击毒品犯罪的实战能力,确保防治毒品犯罪的有效性。首先,从软件建设着手,加大缉毒人员的技术培训,练就一批高素质的缉毒专业人员。对于缉毒人员的技术培训要投入足够的经费和精力,确保技术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目前,全国一些警官学院等国内高等院校已经拥有专门的禁毒院系,开设专门的禁毒课程,这些课程可以帮助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高实战能力的缉毒人员队伍。同时,要密切白癜风的发病原因有哪些北京哪里治白癜风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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