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善典例保险合同案例代理意见被全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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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秦女士,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代理人:苏妤,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12月,秦女士的丈夫为秦女士在某大型保险公司投保了主险为平安福,附加险包括平安福重疾、长期意外在内的人寿保险。年6月,秦女士被确诊为垂体微腺瘤,属于附加险平安福重疾险种中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之一。秦女士据此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秦女士未实际接受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不符合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本所苏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提出了专业的分析:1、保险合同中关于脑垂体瘤的释义属于格式条款,附加“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的条件,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将保险合同的客体由疾病本身改变为治疗方式;2、该条款限定治疗方式,排除了被保险人的自由选择权,显属不合理,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目的。所以,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苏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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