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治的简要综述参考文献略
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与实践往往趋向于以德的废兴作为朝代更替原因,有德者为王,无德者失天下。德不仅仅是君主,臣民的个人品德与道德,也是文化信仰与规范一体的综合概念。中国古代历代王朝对“德”的内涵与外延定义不同,却都是处于以伦理原则与政治原则相结合的伦理政治思想体系中。特别是在君主专制的制度下,执政者的品质对政治会发生直接的影响,君臣之间不仅仅是权力制约的关系,君民之间也不仅仅是强权暴力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而且要靠道德体系来维持。在这里,德治的本质实际上是君主权力权威走向更高处,专制政治下人治的结果,以及配合人治的传统与体制,塑造并且影响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道德标准与政治说教。在这一套“德治”体系中,我们应看到它为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政治性;德治并不是人治的同义词,只有与人治的封建政治制度相结合才会导致人治的结果。所以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套体系里面传递的保民,恤民,爱人的普世价值,这些普世价值,其影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并且一直延续至今,思想的光芒在当代的社会中仍然熠熠生辉。
从自然地理条件上来看,以古希腊破碎的岛屿而带来的发达商品经济与海上贸易来说,古希腊人的生活模式具有天然的散居迁徙性。而亚欧大陆东部以完整的陆地板块,山峦相错,宽阔的江河流域以及广袤的沃土,给在此栖息与居住的华夏民族带来了良好的文明形成的条件。同时,这样的温床也造成了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一定程度上的封闭性,形成了联系较为密切的血缘氏族团体。人们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中长期居住,少有迁徙与自然灾祸,让早期的中华民族面临的更多是人口繁殖的压力与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问题,这也是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最大的不同之处。中国是由家族走向了国家,氏族血亲的遗风十分明显。而在这份血缘血亲的关系上所建立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就不可避免带上了宗法的浓厚色彩,为了强化宗法的权威与政权的合理性,神化与圣化的概念随之构建与塑造出来,礼法,恤民等“德治”的思想体系逐渐完善,成为中国社会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和流传至今的传统。
德治思想从殷王朝开始有了萌芽,开始注意到君王的个人品德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中国古代的宗教与道德观无疑起源于原始氏族社会,在殷王朝则表现为对上帝权威的绝对信服和祖先崇拜,这样的观念,让殷纣王面对王朝危机时毫不在乎,以“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回应大臣祖伊的进谏。后来,殷王朝的式微导致殷商末年出现了宗教信仰上的危机,民众由于生活上的逼迫而出现了“不敬神”的行为,周人在给殷王列的罪状上就有一条“不敬神鬼”,《尚书·西伯戡黎》中“非先王不相我后人,惟王淫戏用自绝。故天弃我,不有康食。”也较为清晰地认识到了在民不聊生,国家统治出现危机时,生活现实在一定程度上比神启更重要。实际上在殷王朝,已出现了权利与责任相辅相成的认识。与现实生活更为对应与贴切的,在国家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便是其世俗权力由天自然赋予的“余一人”。天下之大,四海之内,殷王为“余一人”,权利地位在世俗最高,且是上帝的继承人,所有的臣民都是王来拯救与支配的,殷王依天命而畜养臣民。既然殷王处于权利的级峰,大权在握,殷王的责任便愈发重大,那么功德是非,政策对错的结果都应由“余一人”承担。殷王有言“邦之不臧,惟余一人有佚罚”,可以看出在殷王朝开始出现引咎自责的思想与倾向,并且开始有意识地认识到君王个人的才能品德,政策措施对国家治理的重要影响。但这只是一种初步的认识,并没有上升到国家政策和治国思想的层面上,况且当时王权神化,并没有任何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历史条件对君王自身的德行和责任效力进行保证,《盘庚上》中“勉出乃力,听予一人之作谋”也可以看出当时君王的权利极大,德治的概念在此无从定义。
真正提出德治应从从周公说起,周王朝系统阐述了德治的思想,上升到了政治主张与治国理念中,其要求是“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周公对殷亡的教训作了深入的思考,他认为天之所以不保佑殷王,是因为殷王辛胡作非为,奢靡无度,被天抛弃。于是对殷代的上帝权威观念做出了修正,提出了“惟命不于常”,其意思在于上帝赐予的大命不变,那上帝则以王的表现来赋予和更改大命。按照这个逻辑,周之所以被天选中,是因为周有德。年10月22日《人民日报》曾报道,一件约年前铸有98字长篇铭文的西周青铜器,从海外回归并入藏保利艺术博物馆。这件青铜器上的铭文记述了“大禹治水”与“为政以德”等内容,“德”字在铭文中的多次出现,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是研究周朝德政的重要材料。对这些“德”字的含义进行研究,也十分有利于加深对中国古代德治思想及德政实践的认识和理解。据介绍,铭文中“德”字前后共出现6处,内涵颇为宽泛:既有对民众的规范,如要求民众注重自身的修身养性,做人要“齐明中正”,要孝顺父母、兄弟友善、婚姻和谐,注重对祖先和神灵的祭祀;也有对君王及官吏的规范,如要求有德于民,顾念天下黎民百姓,认为只有这样,百姓才能“好其德”,君王统治才能长治久安,天下才能安定。从这一件文物的内容上我们得知:“德”是融道德,行政,政策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并且具有约束力和导向性。周公“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思想也在铭文中得到实证。同时,周公根据殷朝乱罚招致民反的经验,提出“慎罚”的原则,并作为德的内容之一,与德并列,“明德慎罚”中德为根本,罚才是补充,将德与罚统一起来,使德更加具有效力。德治中另外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保民的思想,强调治民的态度,告诫群臣子弟,不要贪图享乐,要谨慎从治,体察民情。但在周王朝后期,天子变成了德的化身,这种德治从对最高统治者的期待与约束条件变成了对统治者的歌功颂德,从另外一方面加强了周天子的神圣性。德治在周王朝,由对君王在治国概念上的期待与约束,变为了与宗法制一起加强天子权威,宣扬天子至德的工具。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政治理想和基本政治原则是与伦理道德结合在一起的,提倡“克己复礼”,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化的过程,认为政治是道德的延伸和外化,在培养政治官僚时,首先不是学会政治之道,而是从事道德的训练与培养。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孔子混淆了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将政治带向保守,过度强调了道德的作用和约束力,并不能为分裂割据条件下,国家的建立与统一带来利端。但其修身养心,官员道德修养的培训思想,在强调廉洁的官僚作风的今天却值得我们学习与思考。
儒家的德治思想和德政方略真正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治国方略,是在秦朝亡之后、西汉王朝兴起之际。秦王朝遵循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治国方略的最终目标就是维护君主个人利益,而不是人民的利益。过度重刑法,在封建法治的过程中走向了极端与暴政,德治的思想在汉朝便有极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董仲舒在规范封建统治者的政策原则中提倡德刑兼备,并以“德治”为主,其德治有两方面:行教化和施仁政。他认为君主遵循天道治国,就必须推行德治,提出“性三品”的理论,圣人和君主本性完美,民众只有“退受成性之教于王”,通过教化使人人都能获得良好的品性品德;同时推行仁政,保障民的基本需求,以维护君主政治的社会和物质基础。在这里,德治的主要对象是民众,以德教民,以德化民,以德感民。德与刑的施用比例是“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更多的强调了德治在对民态度上的要求与内容,虽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和谐社会与阶层关系,但是体恤民情,关爱民众的思想是值得肯定的,这种思想自汉代之后成为中国古代传统的治国思想,虽然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当时的社会条件而有所不同,但是理论思想框架仍然经久不衰。儒学思想的核心更多注重在礼法,德行,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措施既是对自己统治权利和统治地位的维护,也让儒家的核心思想传之百世。
到隋唐诸帝,对德治与法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其思想体系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和典范性,在法治的层面上,他们认为帝王拥有最高立法权。为“发号施令,为世作法。”帝王的诏令是准则,且帝王有权不拘泥于法律条文以“权断制敕,量情处分”,而这些法典的立法宗旨却在于“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违背礼法是确定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如此来看,所谓的法治实际上是以德治要求的“礼”为核心的政治体系。我国现存最早的完备法典《唐律疏议》中实现了礼学和法学的统一,以礼为法的内容,并且以儒家经典来解释和补充法律,使礼教法典化,完成了自汉代以来礼法合一的历史过程。这样的法治从本质上来说即是德治与人治,同时隋唐诸帝都主张“以孝治天下”,政治实际上成为了政治原则和伦理原则相结合的伦理政治。这也是中国古代德治的重要表现形式。
宋代的理学诸子为君主政治建立了完整的理论体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德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其内容主要是以礼治国和以德修己,用理论的形式阐述了礼是德的制度表现,实行理智的目的是协调社会关系,完善政治秩序。同时,理学诸子又把治国平天下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君主一人,在他们看来,君主的个人品行是治乱兴衰的根本动因,朱熹认为:“天下之纪纲不能以自立,必人主之心术公平正大,无偏党反侧之私,然后有所系而立”,理学家们肯定了君主在政治生活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希望通过“正心诚意”的内在修习,使君主成为他们理想政治的代言人,与之相配套的,君主必然实行仁政,体恤民情等德治的政策。对君主的个人品质以圣人标准来要求,予以评价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君主的肆意妄为,在政治体制内尽可能做到至善至美,虽然真正的可操作性与实际效果并不强,以至后来出现道统与政统的二元对立,但是在一定的政治体制下要求君王的人格修养、道德素质、执政才能与水平,以保证政权的可持续性,这一点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考量,是较为有效的。
在君王权力和地位具有权威性的古代中国,德治的思想体系随着历朝历代君主专制的完善而完备,并有所修正。虽然带有极强的人治色彩和为统治者服务的极强政治性,礼治下生活空间极小,“规矩”无处不在,束手束脚。但其中对君王的才能和品性做出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约束王权的作用;在此概念下延伸出来的礼法体系维持了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关系,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纽带;体恤民情,实行仁政的治国理念同时也维护了封建统治的基础。过去的规则不能应对现实的需要,现在的标准也不能衡量过去的对错。德治所反映的人治社会中,人的命运被掌握在别人的手中,大部分人的命运因当权者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但是在那样的时代条件下,礼法的权威孕育的是忠诚,仁政的措施带来的是安稳,我们对其所带来的有利方面无可厚非。在德治思想中,我们传承的是爱己爱人,爱国爱民,是德刑并施,是仪礼之邦,是普遍的善和普遍的爱,这种朴实又普世的价值观念并不受时代局限而流传至今。我们在传承这样一种传统文化时,首先也必须要明确的是它所存在的社会条件和时代背景,以及它所宣扬和弘扬的核心究竟是什么,同样也应思考我们在这个时代要赋予它以怎样的意义与价值导向。人是社会的主体,法治社会也是“人依法而治”,现在所尊崇的治国理念中并非没有人的因素,相反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习近平主席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发表了讲话:“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到的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我们强调的以德治国,并非脱离法律和政治制度,“德”的内涵也在新的时代脱离了古代中国的阶级性概念,普遍价值更加广泛,是自由,民主,是和谐,稳定。是建设新的社会与国家的思想基础与政治目标。
历史学家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历史的真相,并且还原历史,但是历史研究只有将过去事实和价值判断结合起来,“科学地”去研究历史,从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认识方法出发寻找普适性和普遍价值。对于“德治”的政治思想和儒学的道德体系,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明白其当时存在的历史背景和维护君统的道德性质判断,但是这些都只是一种过去的事实,是一种历史主体的认识对象,我们不能仅仅将历史定义和禁锢于“科学的”存在,一味强调事实而忽视价值体系,以今世之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完全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普遍价值与意义是有失偏颇的,我们自然要批判其不符合当代思想与制度的文化糟粕,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其包容性与开放性在世界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我们对其的传承不能够仅靠延续,更需要创造性的转换,使其得到良性的传承和发展。这样才会更好的理解与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理解历史发展的整个动力轨迹,达到历史学家研究历史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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