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立法必要性研究以实务

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年第4期

作者简介:顾昕,法学博士,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本文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作机制研究——基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考察》(项目编号:SS17-B-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内容提要:旨在通过梳理实务中“局部要素”对外观设计整体判断原则的影响,得出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上引入局部外观设计的结论。在我国没有规定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现状下,随着法律拟制的判断主体水平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局部要素”对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近似性判断产生重要影响。但由于部分法院确定的“局部要素”与权利人意图保护的局部并不一致,再加上行政保护机关和各级法院对“局部要素”的判断大相径庭而难以提前预测判断结果,“局部要素”在实务中仍无法替代局部外观设计的作用。图形用户界面(GUI)保护的新问题无法通过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解决。

关键字:局部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性判断 一般消费者 图形用户界面

Abstract:Thepaperaimstostudytheeffectof“partialelements”ontheoveralljudgmentprincipleofdesignpatentinordertodrawtheconclusionthatpartialdesignpatentshouldbeintroducedinlegislation.Withthechangeoftheleveloflegalfictionalcharacters,moreandmore“partialelements”haveimportantinfluenceonthejudgmentofidenticalorsimilardesign.However,becausethepartialelementsverifiedbyjudicialprocedureshaven’tbeencoincidedwithrightsholders’intentions,andpartialelementsrecognizedbyall-leveladministrativeandjudicialorganshasbeendiscordantradically,whichhasdazzledthepredictionoftherightholders,hence“partialelements”can’treplacethefunctionsplayedbypartialdesigninlegalpractice.Somenewproblemsintheprotectionofgraphicaluserinterface(GUI)cannotbesolvedbyintroducingpartialdesignpatent.

KeyWords:partialdesignpatent;judgementofidenticalorsimilardesign;ordinaryconsumers;graphicaluserinterface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是指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进行保护的制度,无论是权利授予还是侵权判断阶段,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围绕着权利人提出申请的“局部”进行分析,得出是否赋予权利或构成侵权的结论。现阶段,我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仅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予以保护,并没有单独对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欲着眼于产品局部创新而寻求保护时,往往将有创造性的局部结合其他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提交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通过这些迂回的方式来达到保护局部的目的。由于世界上主要知识产权国家均建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为与之相适应,我国无论在外观设计注册还是侵权判断环节均存在“变相”调整的现象,鉴于和世界各国交往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成本,国内有学者呼吁建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应研究者的呼吁和我国企业现阶段的发展需要,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中新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履行对该《草案》的审查程序,局部外观设计作为新增内容之一,一旦通过可以预见将会对产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也是目前审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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