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意定监护德国代理预授权书和照管意愿书
本文作者霍伊申,德国联邦公证协会秘书长。
成年的行为能力人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在德国,为了保障该权利在其不能进行自由决策或自由决策受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事先签署代理预授权书、照管意愿书或病人意愿预嘱等方式指定照管人代替其进行决策。今天我主要介绍一下德国的代理预授权书和照管意愿书两方面内容。
一、代理预授权书
目前在德国,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签署代理预授权书,授权他人在自己面临重大疾病或残障等导致自身可能无法自主进行决策的情形下,按照授权人事先的选择代理其事务等,而不是由法定照顾人进行代理。
德国法律规定,成年人因疾病或残障而不能处理其事务,则由监护法院任命一名照管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被照管人的权利,照管人受法律限制及严格的法律监管。特别是当照管人代替被照管人签订特定的合同,如不动产转让等,须先获得法定照管许可。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条第2款第2项规定,当某人仍具有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时,不能授权指定照管人代理其事务。此法律规定有两点目的:首先是保护当事人自己的自主决策的权利,其次是减轻国家负担。
因而,对于很多人来说,代理预授权书和遗嘱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代理预授权书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优势,与照管人相比,该被授权人仅有部分权限需要受法院监管。
在德国,一般代理预授权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法庭内及庭外财产事务的代理;二是涉及个人人身事务的代理权,此类代理权通常涉及授权人的处所(如是否入住养老院)以及医疗事务等。
二、照管意愿书
照管意愿书是另一种在事前签署的保障当事人自主决策权的意愿书。在德国意定监护的法律实践中,照管意愿书对上文所述代理预授权可以起到辅助作用。
照管意愿书的作用并不是替代法定照管,而是最大程度上遵照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进行安排。
照管意愿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对其照管人的选择意愿、照管方式等。如前文所述,照管意愿书对代理预授权起到辅助作用,一方面因为代理预授权书具有前文所述优点。另一方面,照管意愿书对代理预授权起到补充作用。
三、代理预授权书的授权、变更、撤销
法律没有对代理预授权书或照管意愿书的形式进行严苛的规定,但该授权书通常应为书面签署;当代理预授权书涉及本国的不动产、企业参股投资等,则必须由公证员出具公证材料。因为公证具有具有以下优点:
1.保障该授权的有效性、授权内容准确无误。
2.通过公证员的解读,可向授权人详细解释各条各款的细节与潜在风险,使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双方更明确授权内容。
3.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可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判断,当当事人已无行为能力时,公证员有义务拒绝提供公证。因此被公证过的授权书具有毋庸置疑的效力。
4.公证员签发的公证后的代理预授权书由公证员保管,这种保管通常将会持续数十年之久。
对于代理预授权书的撤销,在原则上授权方可无须任何理由单方面进行撤销,但这种撤销行为必须以授权人有完整的自主意识为前提。在授权书撤销之后,必须严格要求回收原始文本并销毁,因为在德国的法律中,第三方有权要求保留授权书的文本,回收并销毁文本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此行为给善意第三方带来的损失。此外,若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中有一方死亡,则该授权书失效,任何有都有权将其撤销。
四、代理预授权书的登记
为了保证代理预授权书及照管意愿书的及时性及有效性,应将上述材料进行登记。登记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向联邦公证员协会登记中心(ZVR)进行登记。登记费用根据公证内容不同一般为8.5欧至20欧左右不等,平均为12.5欧。
尽管该登记原则上是自愿的,但严谨的德国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要求对该文书进行登记。截至年12月16日,已有大约三百万份代理预授权书在德国联邦公证协会登记。目前可通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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