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推荐夏倩芳袁光锋国家的分化
夏倩芳,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袁光锋,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传播与历史”研究小组成员。本文原载《开放时代》年第1期。
(图片来源:互联网)
四、冲突性议题传播的机会结构
在属地化管理和纵横交错的关系网络之下,不少媒体从业者都感慨冲突性议题的报道越来越难。但与此相应的是不断有冲突性议题被报道出来,这就意味着当前的治理体系虽然充斥着各种纵横交错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网络,却并不是严密无缝的。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治理需求、关系网的断裂等都可以为冲突性议题的传播留有一定的空间,也就是说,在严密的媒体管理网络中,冲突性议题的传播依然能够寻求某种结构性的机会。无论是专业主义的力量,还是市场的力量,都是在这种结构性的机会空间中运作的。基于各种经验性的观察和实地调研,冲突性议题的传播可以有以下几种机会结构:
(一)“搭不上关系”,即报道对象位于科层制的下端,难以调动足够的政治资源,这是最常见的机会结构。具有行政级别的媒体,可以监督下一级政府。但各级政府也可以借助关系网络控制冲突性议题的传播。治理体系内部各级政府调动关系网络的能力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级别越高,关系网络的调动越容易,相应的政治资源也越是丰富,控制冲突性议题传播的能力也就越强。由此,位于国家权力体系下端的政府部门成为媒体监督的主要对象。
监督不同级别的政府也面临着不同的风险。从理论上来说,中央媒体可以监督省级政府,省级媒体则可以监督市县级政府。但媒体在监督的时候会考虑报道的风险,被监督对象越是位于科层制体系的下端,媒体相应的风险也就越小,因此“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成为媒体的重要策略。(郭镇之,;周翼虎,:)“从中央级媒介的行政级别看,监督的主要对象应该是省一级政府,但对省一级政府的批评基本上不存在。”以《焦点访谈》为例,“从监督级别看,将近一半以上的新闻报道主要发生地为地市级及以下城市,共例,占40.8%。发生地为县以下村镇的共例,占30.1%,发生在涉及城市和农村两地的有51例,占12.9%。”《焦点访谈》的监督上限一般局限于地市级政府。(周翼虎,:—)可见,在《焦点访谈》中,地级市与县级以下政府部门是监督的主要对象。《焦点访谈》是由中央电视台主办,并得到朱镕基等国家领导人的鼓励。可以推论,一般的省级媒体监督的对象级别更低。
另外,在“央地”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利益日益分化的背景下,媒体也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孙五三,)媒体可以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促使地方政府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而位于权力体系底端的政府部门和官员更容易成为被治理的对象,这也是推动不少冲突性议题传播的因素。
最近几年有不少具有代表性的冲突性议题传播案例发生在政府权力体系的底端。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了因为拆迁引起的自焚事件,有三人被烧成重伤,这就是“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全国各地的大量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比如《新快报》、《华西都市报》、《东南早报》、《济南时报》、《燕赵晚报》、《南方日报》、《兰州晚报》、《南京日报》、《福建日报》等媒体。“媒体一开始就为宜黄事件贴上了(自焚的)标签,疑似‘自焚’的高清晰照片,不仅使媒体找到了兴奋点,也使网民群情激奋,消息的传播很快造成了网络轰动。更具戏剧性的是,随后的一个星期围绕着拆迁事件的善后处理,宜黄县政府与钟家进行了反复博弈,展开了‘机场截访事件’、‘抢尸事件’等一幕幕‘剧情’,伴随其中的微博‘现场直播’,使事件进一步发酵,全国几乎所有重要媒体都参与了报道和讨论。几乎所有的媒体、网民一边倒地指责宜黄县政府。”(吕德文,)对于媒体而言,“宜黄自焚事件”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报道案例。
这一事件之所以安全,主要是由于宜黄县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底端,难以通过关系网络的运作控制媒体的报道。正如萧武()所说,我们无法得知宜黄县的上级政府抚州市、江西省是否曾通过内部渠道给宜黄县以指导和帮助,“但在公共场合,我们看到的始终是宜黄县政府在孤军奋战,抚州市、江西省既未出面支持,也没有批评,始终保持沉默。中央政府也未做任何表示。”吕德文()也在其文章中指出:“宜黄县政府在情况说明中表示,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但是,在9月17日晚抚州市委、市政府作出对宜黄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定之前,上级相关部门并没有直接介入宜黄事件的处理过程。相反,抚州市委书记在9月13日召开的维稳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维稳责任。”根据这些材料,我们虽然无法判断抚州市、江西省是否曾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各地媒体的报道,但可以推测,大致而言,抚州市和江西省都没有给予宜黄县很多的帮助,或许是这两级政府最初并没有意料到事情会闹得这么大,或许是官场的规则。这使得在网络、传统媒体共同塑造的舆论环境中,宜黄县政府成为典型的“弱势”政府。由于宜黄县政府缺乏关系网络的支持(治理体系是分化的),媒体获得了传播的机会。
接下来便是声势浩大的对宜黄县政府的批评、质疑。由于媒体对冲突性议题的报道越来越难,当有一个安全的报道事件,媒体就可能一拥而上,该事件也就成为媒体的“宣泄出口”。因此,正如吕德文、萧武等人的研究指出,媒体在宜黄自焚拆迁事件的报道上并没有恪守客观公正的职业伦理,而是主动介入这一事件,不断推动钟家的抗争行动,将钟家的行为建构为公共的抗争政治。甚至在一些事后被证伪的细节上,媒体也刻意放大,有时还对一些真相有意模糊或片面夸张报道。(萧武,;吕德文,)在媒体大规模的报道下,“宜黄县政府”被塑造成暴力执法、蛮横的形象,上级政府也需要对其进行治理了。《人民日报》在9月14日第一次就宜黄事件发表时评文章称,用生命要权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年9月17日晚江西抚州市委对宜黄县拆迁自焚事件中的8名相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理决定,县委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副县长李敏军被免职,还有5名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受到处理。媒体对这一处理结果进行了大量的报道。9月20日《人民日报》又报道了8名责任人受处理的消息,并再次发表时评《“围堵”无助化解矛盾》,其他两家中央级媒体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也都发表了针对宜黄事件的评论,中央的权威被树立起来。
但事情还没有完全结束。年10月12日,宜黄一位官员以“慧昌”为名写了《透视强拆自焚事件》的文章,投书财新网,文章对宜黄强拆自焚事件进行分析、梳理和辩驳,引起了《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驳斥,《人民日报》在10月14日发表了《值得警思的“强拆论”》的时评,对宜黄县等地方政府进行了批评。其实,我们读完“慧昌”那篇文章的直觉感受是媒体对这篇文章“断章取义”了,许多媒体以“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作为标题更是有炒作之嫌,萧武()也这样认为:“如果哪怕是以最快的速度阅读了‘宜黄慧昌’的文章的人,都不难发现,‘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这个句子实在不是该文的核心所在,也并非全无道理。”但《人民日报》却有些迫不及待地批评“慧昌”的文章及地方政府,显然是以此为符号建构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自此,宜黄自焚拆迁事件算是告下一个段落,但它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不同的媒体还在不断塑造它的意义。比如《人民日报》在年又多次提及宜黄事件,继续借此树立自己的治理权威。
在宜黄自焚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宜黄事件的传播首先是因为该事件的性质非常恶劣,宜黄县本身也是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底端,难以与其他地区的媒体主管部门搭上关系,宜黄县的上级政府也没有表现出帮助的决心,宜黄县政府自身无法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关系网络的运作控制媒体的报道,所以媒体才有机会报道这一事件。媒体对宜黄事件的报道被转化成上级政府的治理技术,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尤其是《人民日报》的几篇评论更是直接反映出“央地”利益的分化。《人民日报》的几篇评论或消息都把这一事件归因于地方政府的暴力执法。宜黄事件也有具体的可以追责的当事人,一般而言不会对体制造成负面的影响,反而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树立了中央的治理权威。
年17日上午,有网友在网上爆料称,湖南郴州临武县多名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一卖西瓜的小商贩发生冲突,致该商贩当场死亡。当天下午,临武县政府网站上发布通稿称,临武发生一起群众意外死亡事件,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根据媒体的后续报道,18日凌晨4点多,在没有任何防备和挑衅的情况下,警察先冲过来,手持警棍和盾牌,对现场围观者一顿暴打,伤者包括老人和小孩。人群被驱散后,警察从冰柜里抬出死者邓正加的遗体后拉走,整个过程前后持续20分钟。自17日网友发帖开始,国内许多媒体都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比如《东方今报》、《乌鲁木齐晚报》、《华西都市报》、《新快报》、《京华时报》、《大河报》等,还有中央电视台、安徽卫视、湖南卫视等许多电视媒体。《人民日报》在22日发表评论《杜绝城管暴力需权责相称》,主要依靠法治解决城管与小贩的问题。
回顾媒体报道郴州城管打人的过程,可以发现整个报道过程类似于一场媒体的狂欢,诸多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从整个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冲突性议题传播的特征:首先,在属地管理的体制下,郴州本地的媒体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的,该事件在本地难以获得传播的机会;其次,整个事件具有政治上的可控性,有具体的可以追责的人,是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影响到制度等结构性层面;第三,《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甚至一般媒体的报道,都有利于树立中央的权威,不少报道在话语策略上也使用了将“中央—地方”区分出来的框架;最后,对此事的报道,有利于整个治理体系,监督基层政府部门,符合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治理需求。媒体对处理后果(6名涉事城管被刑拘,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卫红被免职)的北京白癜风权威医院治白癜风合肥哪家医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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