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会法律重述法律原则示范法项目

我们都知道英美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判例法,也即大量的法律规则不是来自国会颁布的成文法之中,而是来自于法官作出各项司法判决之中。判例法与成文法相比,其优点在于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和抽象性,能够允许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以casebycase的方式作出处理。与此同时,判例法最大的弊端就是:普通老百姓难以阅读和查询法律,法学院学生、律师、法学家也需要阅读大量的案例材料才能准确掌握各项法律规则。

如果要整体比较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优劣,在立法技术足够发达的情况下,必然是成文法优于判例法。美国的法学家和法官曾经在十九世纪前半叶掀起了一场法典化运动,最终法典化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霍姆斯所总结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念,这是对立法技术的疑虑和不自信。尽管如此,美国的法学家在学术活动中,一直没有放弃对法典化的追求。自20世纪初期以来,美国法学会通过归纳法律重述(RestatementsoftheLaw)、总结法律原则(PrinciplesoftheLaw)、起草示范法(ModelCodesandStudies),让人们可以通过这些研究成果快速的了解美国各领域的法律规则。当然,这些研究成果并不是美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所以不具有强制实施效力。在引用的时候,一般也应当作为学术成果对待,而不能将其视为正式的国家立法。当然,如果该研究成果被立法机关采用,就可以转化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例如,美国法学会作为示范法起草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绝大部分内容目前已经被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纳。

美国法学会法律重述、法律原则、示范法

项目成果总览

整理人丨刘云

刘云,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级博士生,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年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标准化法、民商法。本文原载于刘云博士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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