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料属于档案资料可以在研究论文
何种资料可以引用?我就读于工学院,一位期刊编辑说我所引用的产业杂志和工程规章不是来自『永久性资料』,须被排除。我引用的规章内容是在网路上找到的。什么是『永久性资料』?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引用『永久性资料』?
——中央大学工学院博士班学生D-C,Y.
A
对于需要严谨、批判性思考的学者而言,无法求证的推论是毫无价值的,即使被列名的提出者再知名、再具公信力也一样。列出论文参考书目的价值在于支持论点、增加写作内容的可信度;至于有关何种内容需要标注资料来源的写作规则,则像是一种学术上的传统,鲜少明文订定。
首要规则为所有直接引用自其他作者的文字,均需标明出处。这是论文写作中的绝对原则;任何取自其他资料来源、具有重要性的资讯亦须标注出处。需要这么做的理由如下:
1.使论文作者不需对提及资讯的精确性或真实性负责;
2.为提供、发现该项资讯的人正名(亦即避免读者误以为该资讯是由论
作者本人提供或发现的);
3.引导读者延伸阅读、前去了解更多细节或更完整的资料;
4.为读者建立该领域中知识概念演变的历史脉络。
所谓「具有重要性的资讯」涵盖内容有哪些,就由以上这四点为判断依据。任一理由成立,就应该标注资料来源。
然而,普遍认知中的既定事实就不需要再标注出处引用(例如牛顿三大运动定律、麦斯威尔电磁学方程式等等),除非是撰写描述科学历史的论文。譬如说:一个事实为任何受过大学教育的人能轻易瞭解,就不需要特别标注了。
若对该项资讯的真实性有所疑虑,在引用时亦应告知读者。比较礼貌性的做法,是以「一方面……,而另一方面……」的句型结构列出两方相互冲突的论点
如此一来,作者能客观提出看法,某种程度上也能藉讨论不同说法厘清事实。写作论文时,不能只是不负责任的丢出一些引言,却不做诠释;作者有义务引导读者得出一个充分告知、脉络清楚的论点。如果事实无法完全厘清,作者亦有义务这么告知读者。
有些类型的陈述方式需要标注资料来源,以下举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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