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年9月文献汇编I第
1.何家弘:《司法证明模式的学理重述——兼评“印证证明模式”》,《清华法学》年第5期;
摘要:纵观世界司法制度的历史,司法证明模式的发展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规范证明再到自由证明。法国在16世纪建立的法定证据制度是典型的规范证明模式,而在19世纪建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则是典型的自由证明模式。中国的司法证明制度应该从自由证明走向规范证明,从“准自由证明”模式转向“准规范证明”模式。印证本是审查评断证据的一种方法,不应称为司法证明模式,而且在司法裁判中过度依赖印证可能导致错案。
2.谢澍:《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反思“印证证明模式”的另一种理论框架》,《东方法学》年第5期;
摘要:“作用维度”是描述、检验和反思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实践样态的切入角度,各模式的变量差异决定其在“作用维度”中呈现的作用效果,进而形塑出多样化的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同时,通过“作用维度”可以连接理论与实践,其中作用效果的区别,正是界定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评价要素。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处于“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权力”“认知-行为”等四重作用维度之中,以此为指引,“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当前学界对于“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存在理论误读,需要结合“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加以澄清,并在“作用维度”的理论框架中接纳更多交叉学科的知识增量。
3.琚明亮:《论经验法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展开及适用》,《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5期;
摘要:在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双重限定下,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仅指一般性的生活或社会经验,本质上仅体现为高盖然性的常态联系,并仅适用自由证明。在适用层次上,作为微观证明规则的经验法则在与逻辑法则并行适用,通常直接指向事实推定的同时,在中观证明原则的层级上,共同构成法官自由心证中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的最为重要的正当化基础与作用力因素,并使证明责任裁判作为一种末位性的裁判进路选择,具有了适用前提与适用结果上的核心判断依据。在此基础上,经验法则以其前述于证明规则与证明原则中不同层级的方法论意义,在宏观上分别作为经验法则司法适用之内循环与外循环模式当中的主要思维工具。在前者中,其在事实或法律内部起实质性的证明作用,在后者中,其在事实与法律之间起工具性的联结作用,并作为一种相对严密的证明思维谱系,以内外双循环模式为其最为完整的司法适用形态。
4.李凌:《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5期;
摘要:我国立法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来决定采纳证据的范围,并且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认可证据能力。现行立法关于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的规则,不仅错置了当事人合意与法官裁量之间的逻辑关系,更会引发保障证明权与提高诉讼效率之间的效果失衡。这些问题因我国立法对法官裁量标准的设置不合理而产生。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为基础,从质证调查的必要性出发,围绕证据申请的形式及合法性、举证事项的重要性及要证性等要素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设置了合理的裁判标准。我国立法应当尝试从明晰法官裁量的效力、规范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以及优化法官裁判的标准等方面完善关于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的规则体系。
5.徐舒浩:《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法学研究》年第5期;
摘要:证据客观说包含某些合理直觉,借助哲学工具提炼出这些直觉的最佳理论版本之后,证据客观性可被重述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但绝对的、不谬的形而上决定关系不具有实践意义,需将其弱化为一种初显的决定关系。在初显决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证据实践,能够为案件调查初期的事实调查活动提供指引。质言之,标记上客观性的案件材料被用来搭建和形成案件事实状态的参考框架,即案件待证事实,从而为所有相关证据的筛选、组织和评估提供指引。根据基于初显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理论,客观性不是独立的证据属性,而是关联性判断的一个内置标准。但客观性作为关联性的子标准,含有传统关联性概念所不具备的独特意义,即客观性实践的功能不仅是使待证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而是也包括构造待证事实本身。
6.孙远:《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法》,《当代法学》年第5期;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作为程序性裁判的一种,其有效运作的必备前提是程序合法性争点的具体化,争点的具体化包括审判对象具体化和请求权基础的具体化两个方面。我国卷宗笔录式审判以及由此衍生的“瑕疵证据”理论对程序合法性争点的具体化造成重大障碍,由此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异化为一种证据笔录的修补技术。为突破这一困境,必须从根本上否定“瑕疵证据”这一概念,厘清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所特有的方法论,以实现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实质化。
7.吴洪淇:《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化塑造及其隐忧——最高院“新刑诉解释证据规定”的宏观分析》,《当代法学》年第5期;
摘要:我国从年以来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体系化不足的困境。“新刑诉解释证据规定”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化的一个重要成果。从历史发展维度看,该规定充分吸收了我国自年以来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与先前的证据规定形成了复杂的关系。“新刑诉解释证据规定”逐渐形成了“总—分—总”的基本布局,呈现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基础、以证据种类为核心架构的制度样态。但“新刑诉解释证据规定”在体系化塑造的过程中也存在正当性不足、内部结构失调和规范效力冲突等隐忧,亟待在整体立法规划中加以进一步回应。
8.叶自强:《论推定的概念、性质和基础事实》,《法律适用》年第9期;
摘要:本文详细考察了推定的概念和性质,以及推定的基础事实及其性质(包括法律推定的基础事实及其性质,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及其性质)等问题,得出了如下结论:(1)推定是指某一个主体从基础事实出发,找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证据判断方法;或者是指某一个主体从基础事实出发,假定(假设)推定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据判断方法。这是与以往推定概念不同的新定义。(2)推定具有客观性和可反驳性。推定的客观性是相对的,应当允许反驳。(3)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具有客观性。但是,与法律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相比,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不具有法定性。最后建议运用立法手段,对推定的概念和性质,对推定的基础事实的性质作出规定,为各种推定的司法实践提供基本准则。
9.潘侠:《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路径研究—基于程序协调的视角》,《证据科学》年第4期;
摘要:《监察法》的出台催生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分。监察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问题表面上是基于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割裂而产生的法规范适用的纠结,实质关切则在于如何保障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因程序对可靠证据的塑造作用,宜吸纳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内核,从程序相协调的视角搭建证据衔接框架,并通过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设置的对象、调整程序以适应实践需求并兼顾当事人等权利保障价值、加强实物证据保管程序的规范性等做法细化证据衔接的路径。
10.宋东:《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能作为证据吗?—基于刑事诉讼的思考》,《证据科学》年第4期;
摘要:广受瞩目的“顾雏军案”再次涉及刑诉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而学界、实务界对此一向存有争议。大量裁判文书案例显示,刑事司法实务中已不乏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作为证据以及定案根据的例子。与此同时,否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的观点,以“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不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为主要理由。通过对这些理由的一一辩驳,再结合证据法理层面的检视,可以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或为实质证据,或为辅助证据,均能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据属性。当然,承认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不代表其最终可以成为定案根据,证据与定案根据是两个不同概念。此外,需要注意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的使用领域,采纳和采信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庭审质证,以及相应的审查判断等操作性问题。
11.桂梦美、苏志远:《刑事电子数据检验模式:转型、演示与程序指引》,《证据科学》年第4期;
摘要:全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愿景进程中,审前程序侦查取证的功能和目标亦呈现适应性变化,如何减少证据检验认知偏差是一个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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