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法学论文写作规范引注操作指引摘
第1条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
1.1凡是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
业内周知的知识无须引注,平常的意思无须引用他人的话。
1.2节制使用原文引用;除非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
1.3注意保持正文流畅,避免过度引注。
第2条文献来源真实、相关、权威
2.1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引用。引用他人观点应当准确,不得曲解。
2.2同一问题有多种相关文献的,优先引用与论证关系最密切的文献。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论述优于简单论及该问题的文献。
2.3同一内容有多种文献来源的,应当选择权威文献。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一般引用最初刊发的文献,不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原初文献为外文或者古籍,能够找到并阅读的,应当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不使用转引。
2.4文献有修订再版的,一般引用修订后的版本,先前版本与论证主题更为密切相关的除外。
第3条引注信息准确、完整、简洁
3.1已出版文献的引注信息,原则上从原文原著。图书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如“修订版”“增订版”“第×版”),以版权页为准。
3.2引用文献信息应当完整,包含被引文献的基本要素,尽量方便读者查核。文献信息标注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引注体例并结合文章主题、写作对象和论述需要酌定。
第4条引注信息的排版
4.1注释内容采用页下注,另有规定的除外。
4.2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可以带圆圈或者六角括号,也可以不带。对论文作者的介绍、翻译作品的译者注,可以使用其他符号,以示区别。
4.3引注序号,文章建议每篇连续编码,图书建议各章(篇)连续编码。
第5条引注符号的位置
5.1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子末尾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
5.2对句子中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标点之前;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
第6条引文的编排处理
6.1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的地方使用省略号;为了强调,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对部分文字加上着重号或者变换字体;为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引用内容可以用夹注的方式作出解释。
做删除、强调或者解释处理时,应当清晰区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评注,避免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6.2大段引用,或者有其他情况作者需要特别强调的,引文可以独立成段,变换字体,整段缩进编排。如果引文只有一段,段首不再另行缩进。
第7条文中图表的注释
7.1对文中图表的来源或者内容的注释,可以采用页下注,也可以置于图表下面;置于图表下面的,不与其他注释连续编码。
7.2图表来自其他文献的,出处宜以“图形来源”“图片来源”或者“表格来源”引出;图表系作者自制但图表数据来自其他文献的,出处宜以“数据来源”引出。
第8条夹注的用法
8.1文中夹注古籍
引用常见古籍经典中的语句,出处又相当简短的,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夹注,以代替页下脚注。夹注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用圆括号括注,紧随引文之后。
8.2文中夹注外文
正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重要术语,一般读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误解的,第一次出现时,在正文中夹注外文。
众所周知的外国人名、地名和术语,在论述中并不重要的术语,不夹注外文。
人名、地名、术语涉及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正文或者脚注中专门辨析、说明的,不使用夹注。较长句子不使用夹注。
8.3文中夹注页码
不鼓励在一个篇章中频繁、密集引用同一文献。对特定书籍和文章的专门介绍、评论、商榷,确需多次引用的,可以在适当说明后,在正文相应位置用括号夹注页码。
第9条引领词的用法
9.1“见”和“参见”
直接引用原文的,由于使用引号,足以识别是直接引用,一般省略引领词“见”。概括引用的,使用“参见”引领;在引用意图清楚的情况下,也可以省略“参见”。
9.2“又见”和“另见”
同一文献有不同出处,需要互相印证的,可以用“又见”。正文中叙述一个观点,脚注援引该观点的出处,同时提及其他作者的相关文献,可以用“另见”。
9.3“转引自”
作者没有找到原初文献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用“转引自”;作者已经查找、核实原文的,直接引用原文,不用“转引自”。
9.4“载”
文章来源于期刊、报纸、网络以及独立作品组成的文集,文献来源前标注“载”。
第10条多个文献的用法
10.1同一注释包含多个文献
同一注释中包含多个同类文献的,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用分号隔开。同一注释中包含中外文文献的,结尾句号使用最后文献的语种。
10.2同一文献多次出现
对同一文献的引用应当适度;除对该文献的专门介绍和评论,一般不宜频繁、密集引用。
同一文献在文中多次出现的,第一次出现时必须引用完整信息,再次引用时可以略写。略写文献时,一般应当写明前注序号、文献作者、文献名称,必要时标注页码。
文献作者前不加国籍,标示文献性质的“编”“主编”等可以省略;作者为三人以上的可以只写第一作者,后加“等”;文献名称可以略写副标题。
前后紧邻的两个引注,文献完全相同,而且没有其他文献干扰的,可以写“同上注”;所引文献是外文的,从该语种习惯,如“Ibid”。
10.3同一个文献多个来源
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原则上只引用一个来源,即最早的出处。
一些早期文献的最早出处一般读者不易查找,作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引注该文献重印或者转载的信息。
第11条对文献的解释和评论
除了纯粹的解释性脚注,引用文献的脚注也可以适当夹带解释或者评论。
第12条纸质文献的引用
12.1引用纸质出版文献,一般包括主要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翻译、整理、校对)、出版信息(出版机构和年份或者期刊期数)、页码或者章节。
文献主要作者(包括文献的原创者及主编、汇编者等)写在文献名称之前,其他贡献者(包括文献的翻译者、整理者、勘校者等)写在文献名称之后。
12.2纸质出版文献的主要作者与作品之间,用冒号间隔;其他要素之间,用逗号间隔;同一要素的多个信息,用顿号间隔。
12.3引用文献的名称,包括文章标题,用书名号;栏目名称、丛书名,可视情况使用引号。
引用文献应当用全称,不用简称。文献名称冗长的,第一次引用仍应写全称,再次引用时可以略称。
12.4图书的出版信息,包括出版社和出版时间。出版社名称应当完整,出版社之前不写所在城市。
出版时间只写年、不写月。出版月份与讨论主题有关系的,可以写明月份。同一年不同月份出版有不同版本的,应写明月份。
12.5期刊名称用书名号。期刊的“社会科学版”“人文社会科学版”属于期刊名称的一部分,用括号注明,置于书名号内。
12.6期刊之外的其他连续出版物,一般标明主编或者编,书名后直接标注“第×卷”“第×辑”或者“第×卷第×辑”,并注明出版社和出版年份。
12.7引用会议文集、纪念文集或者其他专题文集中的文章,应当完整标注该文集的编者、书名和出版信息,以“载”字开头。
12.8报纸的出版信息,一般注明年、月、日;必要时,注明版面信息。
新闻类杂志的出版信息,一般注明期次,必要时括注刊发时间。
12.9引用我国台湾地区文献必须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不使用“国立”“中央”等表述,无法做变通处理的加上引号。
台湾地区图书的出版年份写公元年。台湾学者自己出版发行的图书,没有出版机构的,可以只写“自版发行”。
台湾地区期刊卷、期的标注方式从各期刊,年份用括号注明公元年。
12.10引用书籍或者论文特定部分的内容,应当标明页码;如果是概括提及书籍、论文,则不标页码。
引用同一著作的几个内容不连续的页码,用“、”隔开;内容连续的页码(包括连续两页),用短横线-连接。页码数字置于“第”和“页”中间,“第”和“页”只写一次。
第13条引用非纸质文献
13.1引用非纸质文献的原则
引用网络文献、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等非纸质文献,应当谨慎。
除非绝对必要,不引用已经消失的网页。不得已而引用的,应当提供该网页曾经存在的证据,并如实说明该网页现已不存在。
13.2网络文献的引用
引用互联网上的文献,引领词、作者、文章名参照前述做法。在作者和文章名之后,标明网站名称、上传日期和网页地址。
13.3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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