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载体的作用北京印钞厂与樊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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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摘要:

商业秘密载体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具有什么作用?

案例要旨:

商业秘密的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某种产品本身只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商业秘密应由一定的载体将其内容表现出来,且权利人应对该载体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以保证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案情简介:[1]

樊某某于年10月起在北京印钞厂工作。年樊某某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及同年的工作总结中均记载其参与研究设计、开发C树脂。年10月至年3月,樊某某受北京印钞厂指派到北京市宣武区洁净技术试验厂任厂长。

年6月,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发文批复《SB-1型雕刻凹印油墨研究可行性报告》。在SB-1型雕刻凹印油墨的鉴定证书中记载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中没有樊某某的名字。《SB-1连接料配方、工艺》及《补充规定》封面上标注“机密”“受控”字样,其中载有油、油、油的配方和工艺过程。

樊某某于年12月25日提出“水擦不蹭脏雕刻凹版印刷油墨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年7月9日公开。

北京印钞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樊某某提出的上述专利申请公开了其商业秘密。

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樊某某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否披露了北京印钞厂的商业秘密。

产品本身只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北京印钞厂主张的商业秘密包括C树脂、油、油、油、油、油六种产品及其中油、油、油三种产品的合成工艺,只有油、油、油的合成工艺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油、油的合成工艺是北京印钞厂于年开发成功的SB-1油墨技术,当时樊某某已不在北京印钞厂从事技术工作,且北京印钞厂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樊某某参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或樊某某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取上述技术,故不论上述技术是否为北京印钞厂的商业秘密,也不论樊某某申请的发明专利与其是否相同或相似,均不能认定樊某某侵犯了北京印钞厂所主张的上述商业秘密。

油的合成工艺构成北京印钞厂的商业秘密。樊某某在其发明专利申请实施例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油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等方面均不同,两者不是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故樊某某未披露油的合成工艺,未侵犯北京印钞厂的商业秘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印钞厂的诉讼请求。

北京印钞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印钞厂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樊某某申请的专利中的相关实施例与北京印钞厂主张的油合成工艺不同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印钞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

律师点评: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一系列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表明商业秘密具有非物质性,需要由一定的载体将其内容表现出来。

本案中,北京印钞厂主张其商业秘密为C树脂、油、油、油、油、油六种化合物产品。由于产品本身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且北京印钞厂也认可上述化合物本身是公知的。因此,C树脂、油、油、油、油、油六种化合物产品本身不能成为北京印钞厂主张的商业秘密。

基于商业秘密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商业秘密必须通过一定载体的形式才能将其内容体现出来,从而实现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因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就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载体一般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等,包括计算机硬盘、软件、U盘、移动硬盘、磁带、录像带、光盘等。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14条规定,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以下几类:(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的纸介质载体,如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2)以磁性物质记录的载体,如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设备、仪器、产品等物理性载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的载体也呈现出电子化和无形化的发展趋势,这也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常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管理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载体:

首先,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大型企业可以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小型企业可以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实现对商业秘密进行统一的管理。其次,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由专门负责人员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知悉人员等进行明确且合理的划分,根据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将企业涉密信息进行等级划分,并加以标识,针对不同等级的涉密信息制定不同形式的管理标准以区分管理。最后,专门负责人员应当经常对相关载体进行更新、整理和及时维护,以保证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案例来源:

本案例评析选自王俊林律师所著《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一书。本书从实务的角度为读者剖析商业秘密保护的要点。本书分为两部分:上篇从商业秘密的基础理论出发,阐述和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相关内容,重点研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认定规则、举证责任等司法规则,并梳理了其他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下篇分专题以点评的形式对近年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案件进行分析,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保护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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