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收藏
开篇说明
本文作者罗伟,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员,美国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会员,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会员。在工作之余,罗伟先生致力于与法律图书文献、法律信息检索、法典编纂、法律文献引用注释规范等有关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本文原载于罗伟先生所著《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第2版)》一书,原书获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作序推荐。下述内容为摘录版,分享于此,仅供参考。未尽完整部分,敬请以纸书为准。
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简介
一、引注的定义
二、引注的目的
三、如何使用该规范
四、如何使用微软文件处理系统(MSWord)插入引注
五、尽量采用页下注和连续序号
六、常用引领词
第二章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要求
一、引注应有的文献要素
二、引注责任者的基本要求
三、引注中的数字
四、引注中的年代
五、引注中的页码、条款、段落
六、被引文献标题的表示
七、缩略词
八、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
九、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表的文献
第三章中国规范性文献的引注
一、中国成文法引注
(一)现行法律
(二)已失效的法律
(三)长标题的法律法规
(四)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五)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通知、意见、决定、批复)
(六)国务院各机构发布的规章
(七)国务院各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公告、通知、意见等)
(八)地方法规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等
(十一)行政、立法、司法部门联合通知
(十二)引自法律法规汇编
二、案例、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
(一)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二)引自案例或裁判文书汇编
三、条约、公约、宣言、议定书、国际惯例等
第四章非规范性(二次)文献的引注
一、著作及其他非连续性出版物
(一)单一作者
(二)两个作者
(三)两个以上作者
(四)仅有编者没有撰稿人
(五)既有编者又有撰稿人
(六)译著
(七)单一作者论文集
(八)多个作者论文集
(九)系列丛书
(十)法律词典、辞典、辞海
(十一)法律百科全书
二、期刊或其他连续性出版物
(一)期刊
(二)报纸
三、出版社出版的连续性刊物
四、活页出版物
五、名人著作集
六、典籍
(一)现代重印的典籍
(二)标明章节段落的典籍
七、未出版或未刊登文献的引注
(一)学位论文
(二)会议论文
(三)学术报告
八、万维网(WorldWideWeb)资源
九、电子邮件
十、音像制品
十一、光盘(CD-ROM)资料
十二、微缩资料
第五章外文文献的引注
一、法律
(一)美国联邦法律
(二)英国法律
(三)日本法律
二、判例
(一)美国
(二)英国
(三)日本
三、著作
(一)英文
(二)日文
四、杂志文章
(一)英文
(二)日文
五、国际法律文献
第六章国外主要法律引注标准简介与参考
一、美国《蓝皮书》有关美国法律文献的引注规则
(一)成文法
1.宪法
2.《美国法典》(UnitedStatesCode)
3.单行法律
4.《美国联邦行政法典》(CodeofFederal
Regulations)
5.美国州成文法
(二)判例
1.联邦判例
2.州判例
(三)著作
(四)杂志文章
二、美国《蓝皮书》有关中国法律文献的引注规则
(一)专门规则
1.引用的文献为中文
2.中文文献罗马拼音标准
3.省略
4.引注案例名称时,如果案例名含有案由
5.缩略词语的运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法律法规
1.中文文献引注规则
2.引用文献为英文翻译
(四)案例、审判文书、裁判文书
(五)著作
(六)杂志文章
三、美国《蓝皮书》有关国际法律文献的引注规则
(一)国际条约或公约
1.双边条约的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2.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的基本引注要素
和格式
(二)国际判例
1.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and
PermanentCourtofInternationalJustice)
2.欧盟法庭(CourtofJusticeofthe
EuropeanCommunities)
3.欧洲人权法庭(EuropeanCourtof
HumanRights)
(三)联合国文献
1.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引注格式
2.联合国官方档案(UnitedNationsOfficial
Record)引注格式
3.《联合国宪章》(U.N.Charter)引注格式
四、英国
(一)英国成文法
(二)判例
(三)著作
(四)杂志文章
五、日本
(一)成文法
(二)判例
(三)著作
(四)杂志文章
第一章简介
一、引注的定义
法律引注(citation)指的是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对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文献,注明其出处。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诉状、辩护状、证词、法律意见书、备忘录等;而法学著作包括法学评论文章、专著、教材、法律实务指南等。法律引注不仅能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源、证据、和别的法律工作者的观点,而且有助于增强作品的逻辑说服力和展现作者的工作和治学态度。
二、引注的目的
法律引注不仅对读者和出版编辑有帮助,对作者本人也是有益的。
首先,法律引注对读者来说有以下几点帮助:
(1)可直接方便读者和出版编辑按作者所提供的引注来查阅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判例、证据或者他人的观点,以印证作者所引用的法律观点是否与原文相符合;
(2)当引用法律时,有助于读者判断所引法律的分量;
(3)帮助读者和出版编辑了然作者的论据以及有关的参考文献书目。
对作者本人的益处则有:
(1)增强作者论证的说服力。法律文书和法学著作要有说服力,一定要援引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者援引法理上的概念,法学家、政治领袖,甚至是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观点为依据;
(2)可反映作者治学的严谨以及参考和阅读有关文献的深度和广度。
所以作者在文中直接或间接引用的任何文献或者引用他人的理论、观点借以支持自身论点时,必须加引注。而当作者有必要对文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资料性的补充说明或者对文中的某些不常见的专有名词、术语或史实作必要的解释,而此种说明或解释如写入正文,可能打断正文中行文的流畅,令文脉不清,造成读者理解上的困难时,则需加引注。这种注释为解释性注释。
三、如何使用该规范
本规范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引注规则,第二部分是附录:法律及其相关的缩略语表。规则部分又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要求、第二章中国规范性文献的引注、第三章非规范性(二次)文献的引注、第四章外文文献的引注、第五章国外主要法律引注标准简介与参考。本规范的使用者首先要熟悉文献的引注要素及其引注基本格式,然后,根据被引文献的特点,在第二到第五章中,选择一种被引文献的引注格式,来引注。方能准确无误地将被引用的文献以一种统一的格式注明,以便读者有效地查出引用文献的原文。为了方便使用者,在第二到第五章中的各种文献的引注规则用黑体字表示,并在规则后加上引注例子。
在第二部分的附录里,列有《法律缩略词对照表》、美国法律引注常用的《蓝皮书》中有关中国司法、政府机关、公报等常用的法律名词的英文缩略词语对照表,以便读者运用法律缩略词。
四、如何使用微软文件处理系统(MSWord)插入引注
注释采用页下注即页底脚注的形式,或每页重新编排。正文中之注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于相关语句标点前/后的右上角。如用微软的文字处理软件(MSWord)的话,可按Word文档中“插入脚注”或“插入章后注”功能使注释自动产生,符号可使用阿拉伯数字1、2、3或①②③等。标题注与作者注应以星号单独排序。
五、尽量采用页下注和连续序号
采用页下注(同页注或脚注)比章后注、节后注或段落后注,更方便读者阅读和容易翻阅、查寻引文和引注。在一篇文章或著作中,引注序号采用连续号码也是既方便作者引注又方便编辑汇编文献引用索引(citator)。
六、常用引领词
引领词指的是在引注的文献前的引用说明词,如:“见”、“又见”、“参见”、“如”、“转引自”等。如果引用的文献直接叙述了所引的事实或观点(如用引号引用原文),引注时可不加引领词。
当引用的文献支持所引的事实或观点时,为了强调,可在文献引注前加“见”。
当引用的文献进一步支持所引的事实或观点时,可在文献引注前加“又见”。
当引用的文献是用来证明所论述的事实或观点时,可在文献引注前加“如”。
当引用的文献不直接支持所引的事实或观点,但与所引的事实或观点有关时,可在文献引注前加“参见”或“不同的见解,参看”。
当引用的文献不是该文献的原始文本时,可在文献引注前加“转引自”。
第二章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要求
一、引注应有的文献要素
引注的最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作者论证的文献来源,以便作进一步的验证。在西方的法律文献学上,一般将文献分为两类,即原始文献(PrimarySources)和二次文献(SecondarySources)。前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公告、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政府函令等规范性的文献。后者则泛指所有非规范性的文献,如:法学评论文章、论文、专著、法学教材、研究报告书等。这一分类概念已被中国法律图书馆界接受和采用,但在中国法律界尚不普遍。为了以下被引用文献分类上的方便,本文采用中国法律界比较熟悉的名称“规范性文献与非规范性文献”。
无论哪一种文献,就文献来源的交待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文献要素(bibliographicalelements):
(1)主要责任者(包括制定者、颁布者、作者、撰稿人、主编、编者、译者、整理者等);
(2)文献标题(包括法律法规名、案例名、书名、文章名等);
(3)页码(包括卷、部、章、节、条、款、目、项、段号码等);
(4)出版或发表事项(包括文献的出版地、出版社、发表者、颁布者、产生者、版次和出版时间等)。
除了以上这4个文献要素外,其他文献内容,则不是非有不可。
二、引注责任者的基本要求
若所引用文献为专著,不必说明责任方式,径以冒号“:”表示;若为“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翻译”等其他责任方式,则应注明。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3个以上责任者时,只取头两个责任者,其后加“等”字。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者、整理者等应置于文献标题之后。责任者包含于著作名时,不必另行标注责任者。责任者可以是公司行号、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三、引注中的数字
引注中的页码、条文、段落、时间所用的数字应尽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即1、2、3、4……但数字是责任者或文献标题的组成部分时,应保留原文所用的数字形式,如:张五常、刘五一、《十二铜表法》。
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第5条第2款(年)。
四、引注中的年代
引注中的年代,如出版时间应尽量采用公元纪年、公元世纪、年代、年、月、日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如引用文献只有非公元纪年的出版时间,应括注公元纪年,但年以后不用民国纪年。如果引注的文献是中国的古文献,且古文献只用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则使用汉字表示。
例:
朱采真:《法学通论》,世界书局民国17年(年)版,第17页。
五、引注中的页码、条款、段落
条文和页码也尽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中国现代的法律条文一般采用汉语数字“一、二、三、四……”引注时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和书籍的页码一般采用汉语数字或天干“甲、乙、丙、丁……”地支“子、丑、寅、卯……”遇此情况,可按原文的数字符号注明条码或页码。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连贯时,页码之间用顿号“、”隔开;跨页的页码,中间用连字符“—”。
引注的页码可分为“首页”(initialpage)和“引文页”(pinpointpage)。“首页”指的是被引注文献的第1页,而“引文页”指的是被引注文献中引文所在的页码。不注“首页”只注“引文页”。
如“中国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一文载于《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主编郭成伟,副主编宋英辉)(中国法制出版社,年)一书,该文的首页始于第39页,如引文处是第44页,则忽略“首页”只注“引文页”:
例:
吴汉东:《中国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44页。
现在大量的法律文献发表在网站上,这类文献通常没有页码,特别是文章。从而给引文出处的引注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自然段落的序号来注明引文的出处。例如,陈兴良的一篇文章“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登在“北大法律网”的“法学文献”栏目里,如引该文的第4段,引注应为:
例:
陈兴良:《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4段,复方卡力孜然宝宝白癜风能治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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